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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下半年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 69 题
知识点 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  
章/节 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69)。
 
  A.  10年
 
  B.  30年
 
  C.  35年
 
  D.  50年
 
 




 
 
相关试题     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 

  第22题    2016年上半年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产生时间的叙述中,正确的是(22)。

 
知识点讲解
· 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 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其他组织
· 软件著作权
· 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至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则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管理、运行、维护及应用计算机系统所开发的程序和相关文档的集合。如果计算机系统中仅有硬件系统,则只具备了计算的基础,并不能真正计算,只有将解决问题的步骤编制成机器可识别的程序并加载到计算机内存开始运行,才能完成计算。
        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可将软件分为系统软件、中间件和应用软件等类型。系统软件的主要功能是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应用软件则用于解决应用领域的具体问题,中间件是一类独立的系统软件或服务程序,常用来管理计算资源和网络通信,提供通信处理、数据存取、事务处理、Web服务、安全、跨平台等服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6月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的最新版本是在2001年年底通过,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条文规定,若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条例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硬盘和软盘)。
               其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并且著作权人还需在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著作权人确定
               (1)合作开发。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若无合同,则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其他组织
        除了权威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以外,国际上还有一些民间团体和地区性机构也在进行有关网络管理标准化方面的研究。他们的结果对外界并没有约束力,只是作为团体的内部标准,对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影响。
        NMF(Network Management Forum)是由120多个公司组成的非官方标准化组织,该组织的成员主要由网络运营公司、计算机厂商、电信设备制造厂商、软件厂商、政府机构、系统集成商和银行等组成。NMF的目标是针对互联信息系统中公共的、基于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需求进行世界性的推广和实现。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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