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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 68 题
知识点 继承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而该自然人去世后,依法继承者不能继承()。
 
  A.  署名权
 
  B.  发表权
 
  C.  修改权
 
  D.  复制权
 
 




 
 
 
知识点讲解
· 继承
· 软件著作权
· 著作权
 
        继承
        继承可以在类型的级别上进行,也可以在表级别上进行,下面分别介绍。
               类型继承
               如希望在数据库中对那些是学生和教师的人分别存储一些额外的信息。
               由于学生和教师是人,所以可以使用继承。在SQL-99中定义学生和教师类型如下:
               
               Student和Teacher都继承了Person的属性,即name和address。Student和Teacher被称为Person的子类型,Person是Student的超类型,同时也是Teacher的超类型。像属性一样,结构类型的方法也被它的子类型继承。不过,子类型可以通过在一个方法声明中使用overriding method(重载方法)取代原method(方法)的方式重新声明方法,以重定义该方法的作用。
               现在假定要存储关于助教的信息,这些助教既是学生又是教师,甚至可能是在不同的系里。可以利用多重继承(multiple inheritance)的方法来做。SQL-99标准不支持多重继承,然而SQL-99标准是提供多重继承的,尽管SQL-99最终版中忽略了它,但SQL标准的未来版本可能会引入它。基于SQL-99标准的草案来讨论问题。
               TeacherAssistant将继承Student和Teacher的所有属性。由于name和address属性实际上是从同一个来源即Person继承来的,因此同时从Student和Teacher中都继承这两个属性不会引起冲突。但是,一个助教既可能是某个系的学生同时又是另一个系的教师,所以department属性在Student和Teacher中分别都有定义。为了避免两次出现的department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使用as子句将它们重新命名,如下面的TeachingAssistant类型定义所示:
               
               注意SQL-99只支持单继承,即一个类型只能继承一种类型,使用的语法如例8.35。TeachingAssistant例子中的多重继承在SQL-99中是不支持的。SQL-99标准还需要在类型定义的尾部有一个特别的字段,取值为final或not final。其中,关键字final表示不能从给定类型创建子类型,not final表示可以创建子类型。
               SQL中的一个结构类型的值必须恰好只有一个“最明确类型(most-specific type)”,即每一个值被创建时必须关联到一个确定的类型,称为它的最明确类型。依靠继承,它也与它的最明确类型的每个超类型相关联。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实体具有类型Person,同时又具有类型Student,那么这个实体的最明确类型为Student,因为Student是Person的子类型。然而一个实体不能同时既具有类型Student又具有类型Teacher,除非这个实体具有一个如TeacherAssistant那样既是Student子类型又是Teacher的子类型的类型。
               表继承
               SQL-99中的子表(subtable)对应的是E-R概念中的特殊化/一般化。子表的类型必须是父表类型的子类型,因此,父表中的每一个属性均出现在子表中。
               定义子表students和teachers如下:
               
               当我们声明students和teachers作为people的子表时,每一个students或teachers中出现的元组也隐式存在于people中。如果一个查询用到people表,它将查找的不仅仅是直接插入到这个表中的元组,而且还包含插入到它的子表(也就是students和teachers)中的元组。但是,只有出现在people中的属性才可以被访问。
               多重继承也可在表进行。例如,创建一个类型为TeachingAssistant的表:
               
               作为声明的结果,每一个在teaching-assistants中出现的元组也隐式地在表teachers和students中出现,从而也出现在people表中。SQL-99允许在查询中使用“only people”代替people来查询只在people中而不在它的子表中的元组。
               对子表的一致性要求。如果一个子表和一个父表中的元组对于所有的继承属性具有同样的值,则称子表中的元组符合(correspond to)父表中的元组。因此,相符合的元组表示同一个实体。子表的一致性需求为:
               .父表的每个元组至多可以与它的每个直接子表的一个元组符合。
               .SQL-99有一个附加的约束,所有相符合的元组必须由一个元组派生(插入到一个表中)。
               例如,若没有第一个条件,我们就可能在students(或teachers)中有两个元组与同一个人符合。第二个条件排除了people中的一个元组分别符合students和teachers中的一个元组的情况,除非所有这些元组都隐式出现。这是由于一个元组会被插入到一个既是teacher的子表又是students的子表的teaching-assistants表中。
               由于SQL-99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第二个条件实际上阻止一个人既是老师又是学生。即使支持多重继承,这个问题在没有子表teaching-assistants时也会出现。显然,建立一个即使没有teaching-assistants子表也可以让一个人既是老师又是学生的环境是很有用的。因此,去掉第二个一致性约束是有用的。
               子表可以采用无须复制所有的继承字段的有效方式进行存储,通常有如下两种方式:
               .每一个表只存储主码(可能是从父表中继承来的)和局部定义的属性。继承属性(主码之外的)不需要存储,因为它可以基于主码与父表连接得到。
               .每一个表存储所有继承的和局部定义的属性。当插入一个元组时,它仅仅存储在它被插入的那个表中,在它的每个父表中推断它的出现。因为不需要连接,所以可快速访问元组的所有属性。不过,一旦没有第二个一致性约束(即一个实体可能出现在两个子表中而不在它们的公共子表中出现),这种表达将导致信息重复的问题。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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