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科目 > 嵌入式系统设计师 >
2018年下半年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 14 题
知识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鉴别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  
关键词 软件著作权人   委托开发   开发   著作   著作权  
章/节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某软件程序员接受一个公司(软件著作权人)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三个月后又接受另一公司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此程序员仅将受第一个公司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修改即提交给第二家公司,此种行为(14)。
 
  A.  属于开发者的特权
 
  B.  属于正常使用著作权
 
  C.  不构成侵权
 
  D.  构成侵权
 
 




 
 
相关试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11题    2011年下半年  
王某是M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任职期间,王某根据公司的业务要求开发了“海运出口业务系统”,并由公司使用,随后,王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

  第10题    2020年下半年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10)。

  第13题    2018年下半年  
(13)是构成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两个基本法律文件。

 
知识点讲解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鉴别
· 软件著作权
·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鉴别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的鉴别,主要依靠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来判断。违反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禁止的行为,便是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这是鉴别违法行为的本质原则。对于法律规定不禁止,也不违反相关法律基本原则的行为,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在法律无明文具体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违背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公共生活准则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也应该视为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损害他人著作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总是违法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是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侵权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这种行为是指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更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这种提高和改善实质上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是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也是通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对象。这是由于软件载体价格相对低廉,复制软件简单易行,效率极高,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复制是常见的侵权行为,是防止和打击的主要对象。当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出租权。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0)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行为人并没有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实施了向侵权行为人进行侵权活动提供设备、场所或解密软件,或者为侵权复制品提供仓储、运输条件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在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行为。其构成的要件有两个,一是行为人的过错是共同的,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在整个侵权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何;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如果这两个要件具备,各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虽然各不相同,也同样构成共同侵权。两个要件如果缺乏一个,不构成共同的侵权,或者是不构成任何侵权。
               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使用权或使用许可权(视合同条款)后,可以对软件进行复制而无须通知著作权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享有复制与修改权。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使用的需要将软件装入计算机,为了存档也可以制作复制品,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复制品和修改后的文本不能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超过以上权利,即视为侵权行为。区分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的判别标准一般有以下几个。
               (1)软件作品是否合法取得。这是合理使用的基础。
               (2)使用目的是非商业营业性。如果使用的目的是为商业性营利,就不属合理使用的范围。
               (3)合理使用一般为少量的使用。所谓少量的界限,根据其使用的目的以行业惯例和人们一般常识所综合确定。超过通常被认为的少量界限,即可被认为不属合理使用。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著作权软件侵权的识别
               计算机软件明显区别于其他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它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性。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是指其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具有一定规模的软件的创作开发,一般开发难度大、周期长、投资高,需要良好组织,严密管理且各方面人员配合协作,借助现代化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
               (2)依赖性。计算机程序的依赖性是指人们对其的感知依赖于计算机的特性。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一般都可以依赖人的感觉器官所直接感知。但计算机程序则不能被人们所直接感知,它的内容只能依赖计算机等专用设备才能被充分表现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
               (3)多样性。计算机程序的多样性是指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多样性。计算机程序的表达较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对象特殊,其既能以源代码表达,还可以以目标代码和伪码等表达,表达形式多样。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存储媒体也多种多样,同一种程序分别可以被存储在纸张、磁盘、磁带、光盘和集成电路上等。计算机程序的载体大多数精巧灵便。此外,计算机程序的内容与表达难以严格区别界定。
               (4)运行性。计算机程序的运行性是指计算机程序功能的运行性。计算机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也就是说,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只能通过对程序的使用、运行才能充分体现出来。计算机程序采用数字化形式存储、转换,复制品与原作品一般无明显区别。
               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识别可以通过将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进行对比和鉴别,从两个软件的相似性或是否完全相同来判断,做出侵权认定。软件作品常常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不唯一性,两个运行结果相同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后者不一定不构成侵权。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更多复习资料
请登录电脑版软考在线 www.rkpass.cn

京B2-20210865 | 京ICP备2020040059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2051号 | 营业执照
 Copyright ©2000-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软考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