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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下半年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 17 题
知识点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著作权   著作权法  
关键词 著作权   著作  
章/节 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下列选项中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17)。
 
  A.  计算机程序
 
  B.  Flash软件制作的动画
 
  C.  计算机文档
 
  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相关试题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第18题    2012年上半年  
(18) 不是软件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

  第17题    2012年上半年  
M软件公司为确保其软件产品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地位,保持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对公司职工进行了保密约束,防止技术秘密外泄。但该公司某开发人员将其所开发软件的程序设计技巧和算法流程通过..

  第14题    2018年下半年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 )。

 
知识点讲解
·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 著作权
·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属于创造性成果权利,它们都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智力创造性。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为识别性标记权利。
               2)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
               有些智力成果可以同时成为这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和实用艺术品属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权利人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特点如下。
               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性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2)双重性
               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如著作权。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而没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和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
               3)确认性
               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例如,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并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当获得专利局发布的授权公告后,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在登记后才能得到保护。
               4)独占性
               由于智力成果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就构成侵权。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方使用其独立开发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5)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著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都给予保护,只保护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公民的作品。
               6)时间性
               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我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可申请续展注册,商业秘密权受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一旦该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就系统集成行业的工作实践而言,知识产权管理属于特定专业知识领域,组织通常会由相关的法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相关事项。基于考试角度,考生应该重点了解《著作权法》相关的内容和条款,下面摘录了《著作权法》中的重要条款内容,供考生参考。关于《著作权法》的完整内容,考生可以参考清华大学出版社官方网站本书参考资料部分所对应的电子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章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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