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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下半年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 18 题
知识点 商标  
关键词 对象   商标  
章/节 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18)。
 
  A.  商品
 
  B.  商标
 
  C.  注册商标
 
  D.  已使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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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讲解
· 商标
 
        商标
        商标指生产者及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作为一个商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应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3)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可以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作为一个商标,应该具备显著性、独占性、价值和竞争性四个特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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