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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下半年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 65 题
知识点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  
关键词 著作权   著作  
章/节 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65)。
 
  A.  自然人终身
 
  B.  50年
 
  C.  死亡后50年
 
  D.  自然人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
 
 




 
 
相关试题     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要点 

  第35题    2011年下半年  
个人根据自己的兴趣业余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35)。

  第16题    2010年下半年  
下列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的是(16)

  第63题    2016年上半年  
企业信息系统使用盗版软件的风险与危害不包括(63)。

 
知识点讲解
· 知识产权
· 软件著作权
· 著作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又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权利:
        (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著作权(版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主要指邻接权;
        (3)与人类一切创造性活动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无形性、确认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其中,无形性指的是智力创作性成果(也称为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确认性是指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确认智力创作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得到法律保护;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可以更好地控制、利用其知识产权,激励人们从事创造性智力活动;时间性是指超出保护期,权利人即丧失了对该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而该智力成果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意义在于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地域性是指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或本地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公约成员国之间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给予相同的保护。
        在我国是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合法使用软件要做到:第一,不使用“盗版”软件;第二,不复制扩散未经授权的正版(合法)软件。为文明使用计算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计算机用户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标准的道德规范。目前,我国现有的部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下所列。读者可在我国相关法律文献中查阅其详细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7)国防专利条例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9)专利代理条例
        (10)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前,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建立了不少法律、法规,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涉及面、保护水平、保护力度、制约力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中。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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