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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 50 题
知识点 承建单位   三方协同的质量管理体系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   验收   监理  
章/节 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对实施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必须是在承建单位( )的基础上进行。
 
  A.  自检完成
 
  B.  自检并上报建设单位
 
  C.  自检并确认合格
 
  D.  自检合格
 
 




 
 
相关试题     质量保证体系 

  第47题    2016年下半年  
以下关于协同质量控制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47)。

  第29题    2011年上半年  
质量体系文件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包括质量手册、(28)和作业指导书。质量体系文件的特性不包括(29)。

  第44题    2019年上半年  
某信息系统工程对质量控制特别重视,多次召开三方会议讨论质量控制方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和处理策略产生了分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知识点讲解
· 承建单位
· 三方协同的质量管理体系
 
        承建单位
        负责具体实施的承建方应该有自己的项目管理,监理方代表项目建设方对承建方提出的工程计划进行监督和协调,对一些关键点进行控制。这些关键点主要属于进度、资金及质量的范畴,但不能涉及管理细节。工程项目管理主要以承建方为主,并强调在项目中组织并制定相关计划。
        在一个大型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承建方可能有多个,比如硬件提供商、软件开发商和系统集成商等。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专业化能促进生产效率和提高生产质量,故而承建方常常分解成一定的层次结构,如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等,从而使一部分人或企业专注于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从市场的角度看,总承包商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从工程合同的角度来讲,他既要对建设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义务,所有的主合同都会限定总承包商可以分包的最大范围。总承包商只能将某些具体的工程施工分包给分包商,但不能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不能期望通过分包逃避自己在合同中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作为分包商,一般情况下不与建设方直接发生合同关系。分包商只接受总承包商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它只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果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则应该赔偿分包商的经济损失;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并造成建设方对总承包商的罚款或制裁,则分包商应该赔偿总承包商的损失。分包商是从总承包商处按分包合同索回其应得部分的,如果总承包商无力偿还债务,则分包商也同样蒙受损失,因此分包商的利益通常与总承包商的利益密切相关。
 
        三方协同的质量管理体系
        信息系统工程是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的,高质量、低成本和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是三方的共同目标。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也应该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三方都应该建立各自的质量控制体系,而整个项目的质量控制过程是由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所组成的。
        承建单位是信息系统工程的实施方,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否有效运行是整个项目质量保障的关键。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应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为主体。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投资方和用户方,也应该建立较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这也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虽然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各有自己的质量控制体系,但每一种体系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双方的理解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监理单位作为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督管理方,既要按照自己的质量控制体系从事监理活动,还要对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指导,使之能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方协同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信息系统工程成功的重要因素,但三方质量控制活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建设单位侧重于可行性研究、需求分析、工程招标、测试和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承建单位侧重于开发、实施过程的质量过程,而监理单位则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进行自身的质量控制活动。通过监理单位的监督、控制、管理和协调,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可以充分发挥各自质量控制手段和方法的长处,从而达到最优的质量控制效果。
        只有通过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既相互独立又紧密结合的共同的质量控制,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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