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智能真题库 > 历年试卷 >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2015年上半年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10题      
  知识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设计   著作权
  关键词:   软件开发   软件设计   软件文档   著作权   开发   文档   著作        章/节:   计算机系统基础知识       

 
王某是某公司的软件设计师,每当软件开发完成后均按公司规定编写软件文档,并提交公司存档。那么该软件文档的著作权( )享有。
 
 
  A.  应由公司
 
  B.  应由公司和王某共同
 
  C.  应由王某
 
  D.  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王某
 
 
 

 
  第11题    2010年上半年  
   37%
王某是一名程序员,每当软件开发完成后均按公司规定完成软件文档,并上交公司存档,自己没有留存。因撰写论文的需要,王某向公司..
  第16题    2018年上半年  
   72%
以下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第11题    2011年上半年  
   45%
某软件公司研发的财务软件产品在行业中技术领先,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确保其软件产品的技术领先及市场竞争优势,公司采取..
   知识点讲解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软件设计    ·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采取了“创作主义”原则,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这是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也是享有权利最完整的主体。软件作品是开发者从事智力创作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的结晶。其开发创作行为使开发者直接取得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以软件开发的事实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谁完成了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开发工作,其软件的著作权就归谁享有。
               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软件作品是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果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或者主要使用了单位的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资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雇员时,如其开发的软件属于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该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若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其著作权就不属于单位享有。如果该雇员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著作权不能属于该雇员个人享有。
               对于公民在非职务期间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某项软件作品的开发单位,还是从事直接创作开发软件作品的个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三条标准确定。
               (1)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不是执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
               任何受雇于一个单位的人员,都会被安排在一定的工作岗位和分派相应的工作任务。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就是他的本职工作,本职工作的直接成果也就是其工作任务的不断完成。当然,具体工作成果又会产生许多效益、产生范围更广的结果。但是,该条标准指的是雇员本职工作最直接的成果。若雇员开发创作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则构成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条件之一。
               (2)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
               如果该雇员在单位担任软件开发工作,引起争议的软件作品不能与其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有关,软件作品的内容也不能与其本职工作所开发的软件的功能、逻辑思维和重要数据有关。雇员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其本职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则构成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第二个条件。
               (3)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开发创作软件作品所使用的物质技术条件,即开发软件作品所必须的设备、数据、资金和其他软件开发环境,不属于雇员所在的单位所有。没有使用受雇单位的任何物质技术条件构成非职务软件著作权的第三个条件。
               雇员进行本职工作以外的软件开发创作,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算是非职务软件作品,雇员个人才享有软件著作权。常有软件开发符合前两个条件,但使用了单位的技术情报资料、计算机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处理此种情况较好的方法是对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单位和雇员双方协商确定,如对于公民在非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的与单位业务范围无关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创作程序的作者,但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软件时,应当支付单位合理的物质条件使用费,如计算机机时费等。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按上述三条标准作出界定。
               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协议,共同参加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分享软件著作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根据此规定,对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掌握以下4点:
               (1)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属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是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但如果有软件著作权的协议,则按照协议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2)由于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是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因而为了避免在软件著作权的行使中产生纠纷,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3)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按以下规定执行:“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4)合作开发者对于软件著作权中的转让权不得单独行使。因为转让权的行使将涉及软件著作权权利主体的改变,所以软件的合作开发者在行使转让权时,必须与各合作开发者协商,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该项专有权利。
               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开发的软件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委托软件作品。委托开发软件作品著作权关系的建立,一般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订立合同而成立。委托开发软件作品关系中,委托方的责任主要是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并不直接参与开发软件作品的创作开发活动。受托方的主要责任是根据委托合同规定的目标开发出符合条件的软件。关于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根据该条的规定,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按以下标准确定:
               (1)委托开发软件作品须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以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进行开发。因此,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应当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的,如事后发生纠纷,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仍应当根据委托开发软件的合同来确定。
               (2)若在委托开发软件活动中,委托者与受委托者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对软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则软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即属于实际完成软件的开发者。
               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基础项目或者重点设施的计算机软件,往往采取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下达任务方式,完成软件的开发工作。对于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根据该规定,国家或上级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应按以下两条标准确定:
               (1)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关系,首先应以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或者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
               (2)下达任务的项目任务书或者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未对软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约定的,其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并实际完成开发软件任务的单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如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公民的死亡,单位的变更,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以及人民法院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作出裁判等。软件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必然引起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变化。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作了一些规定。因计算机软件主体变更引起的权属变化有以下几种:
               (1)公民继承的软件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项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按照该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等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
               (2)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按照该条的规定,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单位发生变更(如单位的合并、破产等),而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仍处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合法的权利承受单位享有原始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承受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成为该软件的后续著作权人,可在法定的条件下行使所承受的各项专有权利。一般认为,“各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3)权利转让后软件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4)司法判决、裁定引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因而在民事权利行使、流转的过程中,难免发生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标的物的民事、经济关系,也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争议和纠纷发生后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而产生软件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引起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因司法裁判引起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主要有4类:第一类是由人民法院对著作权归属纠纷中权利的最终归属作出司法裁判,从而变更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有归属;第二类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债务形成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如合同关系或者损害赔偿关系等),人民法院将其软件著作财产权判归债权人享有抵债;第三类是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软件著作权人履行民事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中,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软件著作财产权执行给对方折抵债务;第四类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被破产还债,软件著作财产权作为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构成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为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判决分配。
               (5)保护期限届满权利丧失。
               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限可以确定计算机软件的主体能否依法变更。如果软件著作权已过保护期,该软件进入公有领域,便丧失了专有权,也就没有必要改变权利主体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变更必须在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进行,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这也就是说,转让活动也不能延长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软件设计
               软件设计的任务
               在给定系统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后,需要对软件的结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过程进行管理。在嵌入式系统的软件设计过程中,需要完成以下一些任务。
                      准备工作计划
                      在软件设计之前,首先要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其内容包括:
                      .过程管理方案:包括软件开发的进度管理、软件规模和所需人年的估算、开发人员的技能培训等;
                      .开发环境的准备方案:包括开发工具的准备、开发设备的准备、测试装备的准备、分布式开发环境下的开发准则等;
                      .软硬件联机调试的方案:联调的起始时间、地点、人员和具体的准备工作;
                      .质量保证方案:包括质量目标计划、质量控制计划等;
                      .配置控制方案:包括配置控制文档的编写、配置控制规则的制订等。
                      确定软件的结构
                      设计软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
                      .任务结构的设计:使用操作系统提供的函数,设计出一个最佳的任务结构;
                      .线程的设计;
                      .公共数据结构的设计:在确保系统一致性的基础上,设计出所需的公共数据;
                      .操作系统资源的定义;
                      .类的设计;
                      .模块结构设计: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模块的划分、标准化、可重用和灵活性等;
                      .内存的分配与布局。
                      设计评审
                      对于软件设计的结果,进行一次设计评审,并在必要时对设计进行修正。具体内容包括:
                      .确认每件工作的执行方法是否恰当,其内容是否完善;
                      .确认该设计完成了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所要求的功能和服务;
                      .评估任务结构设计、评估类的设计、评估模块结构设计;
                      .对软件设计的结果进行总结,编写出相应的文档。
                      维护工作计划
                      执行软件设计工作控制,在每日、每周和每月的时间粒度上对进度进行控制,确保软件设计能够如期完成。
                      与硬件部门密切合作、相互协调
                      根据工作计划中的安排,定期与硬件部门召开会议,协调各自的进展。如果软件规格说明书发生了变化,立即进行调整,重新进行软件设计。
                      控制工作的结果,把工作记录存档
                      掌握当前的工作进展情况,尽早地发现和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各种事件进行跟踪记录,包括:
                      .执行过程控制,跟踪进展情况并定期记录、存档。
                      .执行质量控制,保留质量记录。
                      .记录产品的配置、版本变化、bug的发现和处理等信息。
               软件架构设计
               软件架构也称为软件体系结构,需要考虑如何对系统进行分解,对分解后的组件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设计,满足系统的功能和非功能需求。软件架构形成过程如下图所示。
               
               架构的形成过程概要
               软件架构设计需要从用户业务需求、未来应用环境、需求分析、硬件基础、接口输入、数据处理、运算或控制规律、用户使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和分析基础上产生。面向某种问题的架构一旦确定就很难改变,随后的架构设计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迭代开发完善,使得软件架构日趋成熟、稳定。
               软件架构的重要作用也在于控制一个软件系统的使用、成本和风险。好的架构要求是和谐的软件架构,包括与上一级系统架构相互和谐、与系统中同一级的其他组件架构互相和谐,确保系统满足性能、可靠性、安全性、信息安全性和互操作性等方面的关键要求,也具有可扩展、可移植性,从而为一个软件带来长久的生命力。
               在大量开发实践中,有很多广泛使用并被普遍接受的软件架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独立于具体的软件开发方法,主要包括抽象、信息隐藏、强内聚和松耦合、关注点分离等。
               (1)抽象:这是软件架构的核心原则,也是人们认识复杂客观世界的基本方法。抽象的实质是提取主要特征和属性,从具体的事务中通过封装来忽略细节,并且运用这些特征和属性,描述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客观世界。软件架构设计中需要对流程、数据、行为等进行抽象。复杂系统含有多层抽象,从而有多个不同层次架构。
               (2)信息隐藏:包括局部化设计和封装设计。局部化设计就是将一个处理所涉及到的信息和操作尽可能地限制在局部的一个组件中,减少与其他组件的接口。而封装设计是将组件的外部访问形式尽可能简单、统一。
               (3)强内聚和松耦合:强内聚是指软件组件内的特性,即组件内所有处理都高度相关,所有处理组合在一起才能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功能。而松耦合是指软件组件之间的特性,软件组件之间应尽量做到没有或极少的直接关系,使其保持相对独立,这样使得未来的修改、复用简单,修改之后带来的影响最小。
               (4)关注点分离:所谓关注点是软件系统中可能会遇到的多变的部分。如为适应不同运行接口条件,需要进行适应性的参数调整和驱动配置。关注点分离设计是将这部分组件设计成为相对独立的部分,使未来的系统容易配置和修改。而核心的部分可以保持一个相对独立的稳定状态。如果功能分配使得单独的关注点组件足够简单,那么就更容易理解和实现。但“展示某些关注点得到满足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方面的关注点,但架构师必须能够说明所有关注点都已得到满足”。
               以上的原则中,删除需求细节或对细节进行抽象是最重要的工作,为用户的需求创建抽象模型,通过抽象将特殊问题映射为更普遍的问题类别,并识别各种模式。
               软件架构设计使用纵向分解和横向分解两种方式。纵向分解就是分层,横向分解就是将每一个层面分成相对独立的部分。经过分解之后,可以将一个完整的问题分解成多个模块来解决。模块是其中可分解、可组装,功能独立、功能高度内聚、之间低耦合的一个组件。
               类似于建筑架构,软件架构也决定了软件产品的好用、易用、可靠、信息安全、可扩展、可重用等特性,好的软件架构也给人完整、明确、清晰等赏心悦目的感觉,具有较长的生命力。
               架构设计是围绕业务需求带来的问题空间到系统解决空间第一个顶层设计方案。按照抽象原则,在这个阶段进行的架构设计关注软件设计环节抽象出来的重要元素,而不是所有的设计元素。在架构设计时将软件这些要素看作是黑盒,架构设计需要满足黑盒的外部功能和非功能需求的目标。一个软件的架构设计首先为软件产品的后续开发过程提供基础,在此基础上可将一个大规模的软件分解为若干子问题和公共子问题。而一般意义的软件设计是软件的底层设计,开发人员需要关注各子问题或要素的进一步分解和实现,是根据架构设计所定义的每个要素的功能、接口,进一步实现要素组件内部的配置、处理和结构。在遵守组件外部属性前提下,考虑实现组件内部的细节及其实现方法。对于其中的公共子问题,形成公共类和工具类,从而可以达到重用的目的。
               一般的软件构架是根据需求自上而下方式来设计,即首先掌握和研究利益相关方的关键需求,基本思路是首先进行系统级的软件架构设计,需要将软件组件与其外部环境属性绑定在一起,关注软件系统与外部环境的交联设计;其次将一个大的系统划分成各组成部分,这些部分可以按照架构设计的不同方法,分为层次或成为模块;之后再开始研究所涉及到的要素,再实现这些要素以及定义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软件构架也可采用自底向上的方法,前提是已经建立了一个成熟稳定的软件架构,也可以称之为“模式”。模式是组织一级设计某一类具体问题的顶层思路,是为了解决共有问题解的方案模板,但并不是一个问题的设计或设计算法。
               模式常常整合在一起使用,提供解决更大、更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而组成一个解决问题的通用框架。框架往往提供统一平台和开发工具,而且已经高效地利用了已经经过验证的模式、技术和组件。在新软件系统的设计中指定沿用或重用这种架构框架,这时其他重要元素可以在这个架构基础上针对新的需求进行扩展,有时是针对性地进行参数化设计。所以在架构设计中可以借用模式的概念进行设计,采用成熟的先进的设计框架和工具提高开发的效率,保证设计正确性。
               下图所示是针对架构设计中非功能需求的多维度分析,从中可知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带来对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上软件架构设计属于软件设计过程的一部分,但超越了系统内部的算法和数据结构的详细设计。
               
               架构的多维度分析
               在架构设计阶段,需要定义边界条件、描述系统组织结构、对系统的定量属性进行约束、帮助对模型进行描述并基本构造早期的原型、更准确地描述费用和时间的评估。
               软件设计方法
               在将系统分解为各个组件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而每个策略则关注不同的设计概念。根据分解过程中所采用的不同策略,设计方法有基于功能分解的设计方法、基于信息隐藏的设计方法和基于模型驱动开发的设计方法等分类。
               (1)基于功能分解的设计方法。实时结构化分析与设计采用了功能分解,系统被分解为多个函数,并且以数据流或控制流的形式定义函数之间的接口;基于并发任务结构化的设计(Design Approach for Real-Time Systems,DARTS)提供了任务结构化标准,辅助人员确定系统中的并发任务,并指导定义任务接口。
               (2)基于信息隐藏的设计方法。面向对象(Object Oriented,OO)设计方法将数据和数据上操作封装在对象实体中,对象外界不能够直接对对象内部进行访问和操作,只能通过消息间接访问对象,符合人类思维方式,提高软件的扩展性、维护性和重用性。
               (3)基于模型驱动开发的设计方法。通过借助有效的(Model Driven Development,MDD)工具,构建和维护复杂系统的设计模型,直接产生高质量的代码,将开发的重心从编码转移到设计。当前使用较为广泛的MDD工具有IBM公司的Rhapsody。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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