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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6题      
  知识点: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   电子商务   主体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章/节:   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电子商务主体有权决定是否交易、和谁交易以及如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强迫、利诱等手段进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交易活动都是无效的,这体现了电子商务立法遵循的( ).
 
 
  A.  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原则
 
  B.  交易自治原则
 
  C.  证据平等原则
 
  D.  中立原则
 
 
 

 
  第66题    2017年下半年  
   5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强行规范数量很少,而且为数很少的强行规范的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
  第66题    2013年下半年  
   54%
(66)是全球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原则,系统阐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为电..
  第66题    2015年下半年  
   52%
2005年实施的(66)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
   知识点讲解    
   ·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    · 电子商务    · 主体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情况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国际和区域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主要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性建议。
                      在国际组织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6月提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也可作为电子商务领域尚无相关法律国家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并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定的参考蓝本。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制订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作为“示范法”的有效补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2001年3月又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其中,《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是全球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促进了世界各国间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消除,同时也促进了现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障碍的消除。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积极推动者。1998年经合组织召开了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形成并通过了一批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包括《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报告》《OECD国际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报告》等,随后OECD又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等,对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都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原有的国际贸易惯例也已不能满足国际间商业往来电子化的需要,因此,国际商会也在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1997年11月6日国际商会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2002年国际商会还专门制定了eUCP,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电子交单附则》,该附则于2002年4月1日生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2004年国际商会制定《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2005年制定《国际商会有效部署和实施电子商品编码原则》等,同时,国际商会还在跨境电子贸易领域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根据实践需要在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增加了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同时,国际商会还与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于2011年开始合作确立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规则,并于2013年合作制定了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成为国际结算电子化环境下协调银行付款责任(BPO)业务的纲领性文件。
                      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2000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等。这些法律,不仅为规范欧盟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政策框架,也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贸易迅猛发展,网络销售和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因此,在原有《远程销售指令》和《上门销售指令》之外,欧盟在2011年11月22日公布了《消费者权利指令》,重点突出了对互联网交易问题的关注,包括数字内容消费问题、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问题和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
                      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俄罗斯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却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之一。1994年俄罗斯开始建设俄联邦政府网,1995年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此后,俄罗斯颁布了从一般性信息化法律法规到专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等,为推动俄罗斯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主要包括2001年出台的《俄联邦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责、电子合同订立程序、电子文件凭证效力和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做出规定;2001年颁布的《俄联邦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1—2006年)》明确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的实施;2002年颁布《“电子俄罗斯”联邦专项规划(2002—2010年)》以促进俄罗斯国内电子通信、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与国际接轨;2011年出台的《俄联邦国家支付系统法》对电子货币业务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同年出台的《俄联邦电子签名法》则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确认、保存期限和管理办法等。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主导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立法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1994年,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7年7月1日,又正式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1999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对电子文件、电子签章与电子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规范,截至2017年12月24里,美国除伊利诺伊州、纽约州和华盛顿州外均采纳了这一法案,是美国目前最重要的电子商务法律。美国联邦议会于2000年也颁布了《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交易和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对美国电子商务产生重大影响。20世纪末,美国就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文件的出台,构成了美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之后,2003年美国在对《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修改中增加了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新概念,对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归属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将原有法律规定中的“书面记载”改成“记录”,使电子记录取得了与纸质书面记载同样的法律效力。美国也注重在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1998年就颁布了旨在保护版权拥有者在互联网上权益的《数字千禧版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2011年5月通过《防止互联网威胁经济创造力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法案》(PROTECT IP ACT),旨在打击那些利用电子商务配送策略在全世界销售假冒商品和盗版商品的网站。此外,随着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网络消费行为是否需要纳税成为美国法律新议题并引起较大争议。
                      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起步较早。1999年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此后,加拿大通过不断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消除电子商务的障碍。1999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之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信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讯息的归属”等进行了规定。欧洲地区除了欧盟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外,其成员国如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的《信息技术法》等,都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
                      在亚洲地区,新加坡是发展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早在1986年就宣布了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及配套法规《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和技术框架。为了在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优势,2010年,新加坡对《电子交易法》和《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正。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1995年开始提出建设“多媒体超级走廊”的计划,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韩国1999年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包括: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作出基础性的规范。印度19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提出实施方案,促进了信息产业和相关产业的持续增长。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各国也在不断调整或制定相关法律以更好的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如印度就在2014年提出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以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法还明确了指定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而2001年出台的《IT基本法》则是确立国家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法律。此外,日本相继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健康网络环境。
                      从上述阐述可见,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国际经贸立法的热点而受到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关注,从而获得快速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我国大陆地区电子商务立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也取得较大进展。我国大陆地区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传统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首先体现在对已有法律体系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调整。
                      如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承认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设立的。
                      2001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取报酬权。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仅约束非法侵入国家国防事务尖端科技等领域计算机系统的违法行为扩大到对所有计算机系统的非法侵入及数据的非法获取,这一调整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系统运行和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责任主体认定中也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则将7天无理由退货写入法律条文中,并且明确了网络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此外,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对在网络、电话等方式下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行政法规和文件
                      随着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一些部门也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文件,虽然并未直接针对电子商务,但却与电子商务发展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如2000年开始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监会)、《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等,均系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章制度。类似行政法规和文件也在相继制定和发布。如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进行了政策性的指导。
                      2009年工信部通过并公布新的(旧版为2005年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及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适用管理办法。
                      在电子税收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有关单位,先后出台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8.9.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12.30)、《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5.7.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3.2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12.16)、《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8.6.15修正)等文件,及时对我国税收领域的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
                      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专项法律经过不断发展,已形成从纲领性文件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建设的较为全面的建设体系:
                      (1)纲领性文件出台。200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的具体内容。2006年,国务院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大力发展信息化的战略举措。十八大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文件,2016年,继《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后,商务部和中央网信办、发改委联合发布《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2)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2005年正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共5章三十六条,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规范电子签名行为和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3)电子安全法的颁布实施。2017年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虽然该法的着眼点并非电子商务本身,但是它完善了网络各主体的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网络违法的查处力度,因此,有效保障了电子商务中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并为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4)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实施。为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维护各方权益,我国各管理机构还相继出台了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如2007年起,商务部陆续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09)、《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等文件,为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络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提供了宏观指导。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包括网络商务、服务经营者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及工商部门的管理责任。2013年,国家发改委联合多部委公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则为规范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管理依据。2014年,在国家2013年《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基础上,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这些政策和文件的相继出台,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管理的政策依据。
                      2014年,国家出台了系列对于网络交易的一般规定,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此后,随着网约车等互联网业务的逐渐兴起,国家还出台了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7.2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11.17)、《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7.13)、《关于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4.3)、《网络接待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8.17)等文件,这些政策和文件的相继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管理的政策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了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本书简称《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完整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机构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监管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都有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支付、进出口监管、物流、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等具体问题也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它不仅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有益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网购权益,同时还将对企业产生引导作用。
 
       电子商务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拓展市场和创新经营模式的有效手段,是提升产业和资源的组织化程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满足和提升消费需求、改善民生和带动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愈加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概念
               对于电子商务至今尚无统一定义,根据电子商务发展历程,电子商务概念可分为原始电子商务与现代电子商务。
               (1)原始电子商务概念。使用电子信息技术工具进行商务活动。凡使用了诸如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以及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工具和技术进行商务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电子商务。
               (2)现代电子商务概念。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不需见面,实现网上(线上)交易、在线支付(或者货到付款)、智能配送以及相关综合服务的一切活动,是完全创新的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模拟传统商务流程的一种以信息化手段应用为典型特征的商业运营模式。可以认为EDI(电子数据交换)是连接原始电子商务和现代电子商务的纽带。
               电子商务的功能
               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依靠信息技术,将贸易(交易)中涉及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服务评价管理、售后管理、客户管理等整合在网络之上的业务集合。主要功能包括: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交易管理、商品推送、商户管理、账户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等。
               电子商务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普遍性。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消费者以及金融企业和监管者集成到了数字化的网络经济中。
               (2)便利性。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不受地域、环境、交易时间的限制,能以非常简洁的方式完成传统上较为繁杂的商务活动。
               (3)整体性。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保证交易过程的规范和严谨。
               (4)安全性。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电子商务必须采取诸如加密、身份认证、防入侵、数字签名、防病毒等技术手段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性。
               (5)协调性。商务活动本身是一种磋商、协调的过程,客户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客户与金融服务部门之间、企业与金融服务部门之间、企业与配送部门之间等需要有序地协作,共同配合来完成交易。
               电子商务系统的结构和要点
               电子商务不仅包括信息技术,还包括交易规则、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规范、电子商务系统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电子商务系统的结构
               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包括4个,即网络基础设施、多媒体内容和网络出版的基础设施、报文和信息传播的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的基础设施。此外,技术标准,政策、法律等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保障。
               (1)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主要是信息传输平台,这个信息传输平台主要运行TCP/IP网络协议,承载在电信通信网、有线电视网、专线网络之上,接入方式除了传统计算机有线网络之外,无线网络(4G或WiFi)也是非常便利和普及的接入技术。
               (2)多媒体内容和网络出版的基础设施。多媒体内容和网络出版的基础设施主要负责管理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各种信息,包括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采用的信息技术主要包括:
               .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负责多媒体信息的存储和管理。
               . Web服务器系统,负责信息的发布和展示,提供客户与电子商务系统交互的接口。
               .搜索工具,便于客户快速准确地找到有关信息。
               .内容和出版管理工具,负责网页内容的编辑和组织。
               (3)报文和信息传播的基础设施。报文和信息传播的基础设施负责提供传播信息的工具和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系统、在线交流系统、基于HTTP或HTTPS的信息传输系统、流媒体播放系统等。
               (4)商业服务的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的基础设施负责提供实现标准的网上商务活动的服务,包括:价格目录、电子支付网关、安全认证等。
               (5)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信息发布和传递的基础,是网上信息一致性的保证。包括:用户接口、传输协议、信息发布标准、安全协议等技术标准。
               (6)政策和法律。政策包括围绕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信用管理及收费、隐私问题等由政府制定的规章或制度。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或法规。
               电子商务作为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商务活动,涉及面相当广泛,包括信息技术、金融、法律和市场等多种领域,这就决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标准体系十分庞杂,几乎涵盖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全部标准范围及尚待进一步规范的网络环境下的交易规则。安全、认证、支付和接口等标准是有待制定和完善的内容。
               电子商务的类型
               按照依托网络类型来划分,电子商务分为EDI(电子数据交换)商务、Internet(互联网)商务、Intranet(企业内部网)商务和Extranet(企业外部网)商务。
               按照交易的内容,电子商务可以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直接电子商务向客户提供无形商品和各种服务,如电子书、软件、在线读物、视频、证券、期货、旅游产品等等,这些产品和服务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向客户交付。间接电子商务包括向客户提供实体商品(有形商品)及有关服务,由于要求在广泛地域和严格时限内送达,一般会将商品和服务交由现代物流配送公司和专业服务机构去完成配送工作。
               按照交易对象,电子商务模式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商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2C),电子商务与线下实体店有机结合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称为020模式。
               (1)B2B模式即Business To Business,就是企业和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其发展经过了电子数据交换(EDI)、基本的电子商务(Basic e-commerce)、电子交易集市和协同商务等4个阶段。阿里巴巴(alibaba.com)是典型的B2B电子商务企业。
               (2)B2C模式即Business To Consumer,就是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一般以零售业为主,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网上购物环境,消费者通过Internet访问相关网站进行咨询、购买活动。京东、当当、苏宁等是典型的B2C电子商务企业。
               (3)C2C模式即Consumer To Consumer,就是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一种商务模式,由于是个人与个人的交易,大众化成了C2C的最大特点。诚信在这种模式中对买卖行为影响巨大,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而假货问题是监管的重点。淘宝、易趣等是典型的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不仅提供交易的网络环境,还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
               (4)020模式即Online To Offline,含义是线上购买线下的商品和服务,实体店提货或者享受服务。020平台在网上把线下实体店的团购、优惠的信息推送给互联网用户,从而将这些用户转换为实体店的线下客户。借助020,能够迅速地促进门店销售,特别适合餐饮、院线、会所等服务连锁企业,并且通过网络能够迅速掌控消费者的最新反馈,进行个性化服务和获取高粘度重复消费。
               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1)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是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完善。电子商务发展将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生活要素的流动,削弱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我国电子商务现状和特点
               近些年,我国电子商务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电子商务不断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在我国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应用不断得到拓展,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正在形成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发展态势。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移动电子商务成为发展亮点。大型企业网上采购和销售的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的电子商务正在向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等业务集成协同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网络交易额迅速增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逐年上升,成为拉动需求、优化消费结构的重要途径。
               电子商务支撑水平快速提高,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用服务、电子支付、现代物流和电子认证等支撑体系加快完善。围绕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等的服务企业不断涌现。电子商务信息和交易平台正在向专业化和集成化的方向发展。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为电子商务的诚信交易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新兴支付服务发展迅猛。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电子商务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网络零售带动了快递服务的迅速发展,2015年全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206.7亿件,同比增长48%,业务收入累计完成2769.6亿元,同比增长35.4%。通信运营商、软硬件及服务提供商等纷纷涉足电子商务,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地政府大力推进电商发展,电子商务对于快递等上下游行业都有很强的带动作用,由此衍生出来的就业市场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客服、配送、技术等岗位供不应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我国快递市场规模稳居世界首位,快递年业务量达到500亿件,年业务收入达到8000亿元,年均新增就业岗位约20万个,全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日均服务用户2.7亿人次以上,有效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网络用户规模快速增长,2015年互联网普及率达50.3%,网民规模达到6.88亿(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13.06亿户,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达95.5部/百人,其中,4G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38622.5万户,在移动电话用户中的渗透率达到29.6%(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通信运营业统计公报。网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资费水平不断降低。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应用技能得到有效提高。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围绕促进发展电子认证、网络购物、网上交易和支付服务等主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和标准规范,为构建适合国情和发展规律的电子商务制度环境进行了积极探索。
               总体而言,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电商交易规模和创新应用再创历史新高,网络交易量直线上升,电子商务的大发展大繁荣,对于中国经济无疑是一个新的增长点。同时,电子商务已经深刻影响传统IT市场和传统产业,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变革正在对零售、教育、医疗、汽车、农业、化工、环保、能源等行业产生深刻影响,对传统行业的升级换代起到重要作用。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2)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充分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建更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多种手段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统筹兼顾,虚实结合。坚持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发展的主流方向,全面拓展电子商务在各领域的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区域间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着力创新,注重实效。推动电子商务应用、服务、技术和集成创新,着重提高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能力。立足需求导向,坚持务实创新,选准切入点,注重应用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跟风和炒作。
               .规范发展,保障安全。正确处理电子商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以网络运行环境安全可靠为基础,促进网络交易主体与客体的真实有效、交易过程的可鉴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电子商务可信环境。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保障体系
               (1)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和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2)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3)安全认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与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4)信用体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合,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5)在线支付体系。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强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6)现代物流体系。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和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7)技术装备体系。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和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8)服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和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
               (9)运行监控体系。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发展。
               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任务
               (1)提高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水平。发挥大型企业电子商务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规模发展和品牌建设,提高网络集中采购水平和透明化程度,提升企业营销能力。深化大型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实体购销渠道和网络购销渠道互动发展,提高供应链和商务协同水平。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提高流通效率,扩展流通渠道和市场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化。
               (2)推动中小企业普及电子商务。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和流通效率。引导中小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发挥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专业化生产、协作配套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自主发展电子商务,创新经营模式,扩展发展空间,提高市场反应能力。鼓励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特色产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帮助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提高竞争力。稳健推进各类专业市场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网上市场与实体市场的互动发展,为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良好条件。
               (3)促进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促进农资和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发展,拓宽农民致富渠道。着力推进工业电子商务,促进工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深化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促进传统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鼓励综合性和行业性信息服务平台深挖掘产业信息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产品,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创新商业模式,形成与实体交易互动发展的服务形式。推动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和金融等行业应用电子商务,促进服务方式转变。
               (4)推动网络零售规模化发展。鼓励生产、流通和服务企业发展网络零售,积极开发适宜的商品和服务。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的网络零售骨干企业。发展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和竞争有序的网络零售商城。整合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发展社区电子商务。促进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拓展网络零售商品和服务种类,拓宽网络零售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发展个人间的电子商务,为开展二手物品交易、获取日常生活服务等提供便利。
               (5)提高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水平。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探索利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通过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6)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协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走出去”,面向金球资源市场,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促进产品、服务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更紧密地融入全球产业体系,鼓励国内企业加强区域间电子商务合作,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向纵深方向发展。鼓励商贸服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创新服务功能,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7)持续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各类主体加强合作,拓展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等新技术的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应用从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向工农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延伸,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在“三农”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和推广。加强移动电子商务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力度,完善移动电子商务技术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移动电子商务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8)促进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协调发展。探索建立网上网下交易活动的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在线信用服务的发展。加快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社会化物流体系,优化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中转分拣场站、社区集散网点等物流设施的规划布局,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物流信息平台的发展模式。鼓励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丰富支付产品,推动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预付卡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电子商务活动中多元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推动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引导和督促支付机构规范运营。鼓励发展国际结算服务,提高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支撑企业加强合作,促进物流、支付、信用、融资、保险、检测和认证等服务协同发展。
               (9)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能力。认真贯彻《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发展可靠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体系,提高认证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推动可靠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和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实际应用,在统一的证书策略体系框架下推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互认互操作,发挥电子签名的保障作用,提高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鼓励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通过云服务等模式,为电子商务用户提供硬件、软件、应用安全服务。鼓励通信运营商加强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一代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为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托管及商务应用解决方案等服务。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咨询培训等工作。
 
       主体
        主体是客体的操作实施者。实体通常是人、进程或设备等,一般是代表用户执行操作的进程。比如编辑一个文件,编辑进程是存取文件的主体,而文件则是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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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题    在手机中做本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