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智能真题库 > 历年试卷 > 网络管理员 > 2017年上半年 网络管理员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8题      
  知识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著作        章/节:   信息化基本知识       

 
以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中,( )是不可以转让的。
 
 
  A.  发行权
 
  B.  复制权
 
  C.  署名权
 
  D.  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10题    2010年下半年  
   41%
计算机软件只要开发完成就能获得(10)并受到法律保护。
  第11题    2018年上半年  
   80%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当软件( )后,其软件著作权才能得到保护。
  第10题    2019年下半年  
   45%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不包括(10)。
   知识点讲解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计算机软件    · 软件著作权    ·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2)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保护期满,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其他权利终止。一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超出保护期后,软件进入公有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单位终止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且均无合法继承人的,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权利进入公有领域。软件进入公有领域后成为社会公共财富,公众可无偿使用。
        3)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做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继承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但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4)软件合法持有者的权利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另外,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但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管理、运行、维护及应用计算机系统所开发的程序和相关文档的集合。如果计算机系统中仅有硬件系统,则只具备了计算的基础,并不能真正计算,只有将解决问题的步骤编制成机器可识别的程序并加载到计算机内存开始运行,才能完成计算。
        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可将软件分为系统软件、中间件和应用软件等类型。系统软件的主要功能是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应用软件则用于解决应用领域的具体问题,中间件是一类独立的系统软件或服务程序,常用来管理计算资源和网络通信,提供通信处理、数据存取、事务处理、Web服务、安全、跨平台等服务。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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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在手机中做本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