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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题      
  知识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介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   著作        章/节:   信息化基本知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当软件( )后,其软件著作权才能得到保护。
 
 
  A.  作品发表
 
  B.  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C.  作品创作完成
 
  D.  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第10题    2010年下半年  
   41%
计算机软件只要开发完成就能获得(10)并受到法律保护。
  第13题    2018年下半年  
   41%
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
  第14题    2022年下半年  
   0%
美国X公司生产的平板电脑在其本国享有“U”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我国申请注册。我国Y公司生产的平板电脑也使用“U”商标,并享..
   知识点讲解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介    · 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软件著作权    ·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简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的途径包括: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软件开发者;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自己享有;通过转让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合作开发计算机软件而产生的公民群体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成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
        法人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一般通过的途径有:由法人组织并提供创作物质条件所实施的开发,并由法人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法人)发生变更而依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其他组织是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合作伙伴等。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的并且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不受条例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管理、运行、维护及应用计算机系统所开发的程序和相关文档的集合。如果计算机系统中仅有硬件系统,则只具备了计算的基础,并不能真正计算,只有将解决问题的步骤编制成机器可识别的程序并加载到计算机内存开始运行,才能完成计算。
        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可将软件分为系统软件、中间件和应用软件等类型。系统软件的主要功能是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应用软件则用于解决应用领域的具体问题,中间件是一类独立的系统软件或服务程序,常用来管理计算资源和网络通信,提供通信处理、数据存取、事务处理、Web服务、安全、跨平台等服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6月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的最新版本是在2001年年底通过,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条文规定,若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条例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硬盘和软盘)。
               其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并且著作权人还需在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著作权人确定
               (1)合作开发。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若无合同,则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在1991实施的上一版条例中,保护期限是25年,而在最新的条例中,已经改为了50年。在作者死亡后,将根据继承法转移除了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计算机、PDA等信息设备)。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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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在手机中做本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