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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题      
  知识点:   《合同法》
  关键词:   合同   协议        章/节:   法律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25)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A.  公平原则
 
  B.  项目变更流程
 
  C.  第三方调解的结果
 
  D.  合同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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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讲解    
   · 《合同法》
 
       《合同法》
        1.重要概念
        1)合同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要约定义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定义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4)承诺定义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技术合同定义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6)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定义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2.数字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情形列举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例外情况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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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题    在手机中做本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