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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题      
  知识点:   《著作权法》   著作权
  关键词:   著作权   著作        章/节:   法律       

 
下面关于著作权的描述,不正确的是(28)。
 
 
  A.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与该作品的创作是否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无关
 
  B.  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资料)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其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其作者享有
 
  C.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D.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27题    2013年上半年  
   48%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他们的保护期限为(27)。
  第30题    2015年下半年  
   39%
(30)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
④摄影作品
⑤计算机软件<..
  第19题    2019年下半年  
   20%
根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
   知识点讲解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
 
       《著作权法》
        1.重要概念
        作者定义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版权定义
        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2.数字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情形列举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例外情况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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