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智能真题库 > 历年试卷 > 软件设计师 > 2017年下半年 软件设计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12题      
  知识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
  关键词:   软件文档   著作权   文档   著作        章/节: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某软件公司项目组的程序员在程序编写完成后均按公司规定撰写文档,并上交公司存档。此情形下,该软件文档著作权应由( )享有。
 
 
  A.  程序员
 
  B.  公司与项目组共同
 
  C.  公司
 
  D.  项目组全体人员
 
 
 

 
  第11题    2009年上半年  
   35%
程序员甲与同事乙在乙家探讨甲近期编写的程序,甲表示对该程序极不满意,说要弃之重写,并将程序手稿扔到乙家垃圾筒。后来乙将甲..
  第13题    2021年下半年  
   55%
X公司接受Y公司的委托开发了一款应用软件,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在此情形下,()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第12题    2022年下半年  
   44%
以下关于某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知识点讲解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1)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协议,共同参加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分享软件著作权的形式。对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掌握以下4点。
        (1)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属于合作开发的软件。
        (2)由于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是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因而为了避免在软件著作权的行使中产生纠纷,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3)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按以下规定执行:"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4)合作开发者对于软件著作权中的转让权不得单独行使。
        3)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按以下标准确定。
        (1)委托开发软件作品需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以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因此,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应当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
        (2)若在委托开发软件活动中,委托者与受委托者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对软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则软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即属于实际完成软件的开发者。
        4)接受任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接受任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按以下两条标准确定:①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实行;②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实际完成软件开发的单位。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因主体变更引起的变化有以下几种。
        (1)公民继承的软件权利归属。合法继承人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2)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权利转让后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权利转让根据签订的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
        (4)司法判决、裁定引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法律的判决来执行。
        (5)保护期届满权利丧失。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5种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属于保护范围。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对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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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题    在手机中做本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