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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还把"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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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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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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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属于创造性成果权利,它们都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智力创造性。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为识别性标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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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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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智力成果可以同时成为这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和实用艺术品属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权利人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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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性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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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重性。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如著作权。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而没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和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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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认性。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例如,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并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当获得专利局发布的授权公告后,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到登记后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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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占性。由于智力成果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就构成侵权。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方使用其独立开发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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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著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都给予保护,只保护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公民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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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我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可申请续展注册;商业秘密权受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一旦该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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