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路径: > 标准化、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标准化基础知识 > 标准化基础知识 > 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
|
相关知识点:5个
|
|
|
|
|
|
根据标准制定的机构和标准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及项目(课题)标准。
|
|
|
(1)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
|
|
(2)国家标准是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是一个国家标准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国内各级标准必须服从且不得与之相抵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美国国家标准ANSI、英国国家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
|
|
|
(3)区域标准泛指世界上按地理、经济或政治划分的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主要有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等。
|
|
|
(4)行业标准是由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例如,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IEE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美国国防部标准DOO-STD。
|
|
|
(5)企业标准是由企业或公司批准、发布的标准,某些产品标准由其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发布。
|
|
|
(6)项目标准是由某一科研生产项目组织规定,且为该项任务专用的软件工程规范,如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软件工程规范。
|
|
|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
|
|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
|
|
|
根据标准的性质,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
|
|
(1)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主要是针对重复性的技术活动而制定的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时需要共同遵守的一种技术依据。
|
|
|
(2)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是管理机构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标准,主要用于规定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实践中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方法、程序文件、资源分配以及方针、目标、措施、影响管理的因素等事宜,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正确处理各种生产关系、正确实现合理分配、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依据。分为技术管理标准、生产组织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和业务管理标准等。
|
|
|
(3)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是对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的内容主要有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每项任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完成期限,完成各项任务的程序和方法,相关岗位的协调、信息传递方式以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罚方法等。对生产和业务处理的先后顺序、内容和要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称为工作工序标准。以管理工作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管理工作标准。
|
|
|
|
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服务标准。
|
|
|
(1)基础标准。它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是一种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识、方法、模数、公差与配合、基本参数系列、产品系列型号、产品环境条件、可靠性要求等。
|
|
|
(2)产品标准。这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产品的主要性能,产品的试验、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以及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产品标准可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品种)标准。
|
|
|
(3)方法标准。以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另一类是为合理生产优质产品,并在生产、作业、试验、业务处理等方面为提高效率而制定的标准。
|
|
|
(4)安全标准。以保护人的安全或物品的安全为对象和目的而制定的标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为专门目的的安全标准;另一种是在产品标准或工艺标准中列出有关安全的要求和指标。
|
|
|
(5)卫生标准。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
|
|
(6)环境保护标准。为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电磁波等环境质量、污染管理、监测方法及其他事项制定的标准。
|
|
|
(7)服务标准。为提高服务,对某项服务工作达到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
|
|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我国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
|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
|
|
|
|
|
|
|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
|
|
国家标准(GB)中的T是推荐的意思。例如,GB/T 13387—1992为推荐性标准。T的读音为汉语拼音中的tui。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