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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性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2)双重性。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如著作权。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而没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和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
        (3)确认性。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例如,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并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当获得专利局发布的授权公告后,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到登记后才能得到保护。
        (4)独占性。由于智力成果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就构成侵权。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方使用其独立开发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5)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著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都给予保护,只保护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公民的作品。
        (6)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我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可申请续展注册;商业秘密权受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一旦该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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