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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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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网络方面,国外的立法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信息社会的版权与邻接权绿皮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而我国在信息网络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网络管理、域名管理、安全管理、地方法规、知识产权及其他5类。下面主要介绍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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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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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7月14日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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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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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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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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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专有,其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为盈利目的使用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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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性。是指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绝大部分种类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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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规定的期限,期限届满,知识产权的保护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有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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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形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不同,没有具体的形体,但其是依附于有形载体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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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重性。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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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确认性。绝大部分种类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要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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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的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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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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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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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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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属于广义著作权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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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者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和装帧设计,享有专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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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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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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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者享有自行播放和许可他人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以及自行复制发行或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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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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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不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并且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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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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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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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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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的途径包括: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软件开发者;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自己享有;通过转让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合作开发计算机软件而产生的公民群体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成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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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一般通过的途径有:由法人组织并提供创作物质条件所实施的开发,并由法人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法人)发生变更而依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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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是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合作伙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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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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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的并且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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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不受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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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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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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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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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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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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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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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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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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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保护期满,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其他权利终止。一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超出保护期后,软件进入公有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单位终止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且均无合法继承人的,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权利进入公有领域。软件进入公有领域后成为社会公共财富,公众可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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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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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做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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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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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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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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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继承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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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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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但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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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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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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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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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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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但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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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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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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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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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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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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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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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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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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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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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侵权软件的提供者包括明知是侵权软件又向他人提供该侵权软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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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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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必须具有未公开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必须具有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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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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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以计算机软件中是否包含"商业秘密"为必要条件的。而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知识、智慧、经验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其本身就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即包含着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即使是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在软件开发中所形成的知识内容也可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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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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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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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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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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