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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电子支付技术与系统 > 第三方支付模式 >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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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2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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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迅速成长,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与银行直接的竞争和合作关系也日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传统的资金支付结算基础上,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以获得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国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中介的地位及其支付服务的合法性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场准入和行业行为还缺乏相应的规范,国内也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市场和机构的监管主体。法律法规与监管的缺失,一方面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与规范,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不规范发展又很可能带来严重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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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第三方支付市场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确立合理的准入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最低资本金限制,加强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等。关于资本金的限制,《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虽已列出,但还不能具体操作,应尽快出台操作细则并实施。对于规模太小,不能提供可靠的支付的企业需要退出,有利于为市场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形象。在安全技术方面,除准入控制外,建立完备的基础设施以确保客户交易活动安全性和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也非常有必要。对于退出的市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制度,保护原企业的用户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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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业务运营风险监管,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管,对内部操作人员的管理以外,还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第三方支付机构,保证客户资料保密和客户资产安全。2005年美国万事达组织大规模的客户资料泄密就暴露了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漏洞。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应考虑合并、兼并或收购等方式,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做法。保证客户资产、资料的安全,通过建立保证金和准备金机制减少风险。在业务范围监管方面还要设法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保证公平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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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方式、经营模式的不同,明确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体制,根据不同模式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监管,尤其要加强提供二次清算企业的监管,统一纳入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范围,通过明确其法律上的身份,制定与之对应的法律,使之经营业务更加规范,有效地进行监控约束,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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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加强技术监管和业务监管,加强内控防范违规与电脑犯罪,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体系,实施适时与定期监控,加强市场退出监管,加强国际合作等。我国监管机构主要采用的是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共同监管的方式,像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不是金融机构,其特性也有许多与金融机构不一致的,如何通过银监会来监管,要抓紧研究。关于国际合作,要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国际合作,第三方支付跨国境非常方便,要防止跨国风险,对外国竞争者实行严格监管,并积极扶植本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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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第三方支付面临着严重的安全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道德风险也难以控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存在大小、实力强弱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制度的存在可以使得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发生风险的时候不致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倒闭破产而蒙受过大的损失,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信用中介的可信度,还能淡化第三方支付机构实力不同的差别,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并约束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道德风险,这样一来,第三方支付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都会得到一定的降低,有助于保持整个支付系统的稳定,并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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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资金是第三方支付过程中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安全与效率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应建立完善的在途资金的监管制度,明确规定在途资金的存放位置,是置于银行还是其他公正机构,相关的利息如何处理?还可以考虑给第三方支付的结算周期规定一定的上限,以提高整个支付体系的运行效率。对于大额的交易、汇款转账进行实时监管,设立保证金制度,规避风险。如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持有这些资金,那么应对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降低其中的金融风险,一方面可以保障第三方支付体系的正常安全运转,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防范在途资金不恰当运用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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