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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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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一般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一般均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一般都是无国界的。同时,又因网络技术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陷入到一个非常困难的境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非常普遍,而开展维权成本高、效率差,使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更加复杂的挑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通过《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项条约被称为“因特网”条约,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内容。
        随着科技和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范畴也越来越大。因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包含了从网络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专利保护、商标权保护到域名保护等多个范畴。
               网络著作权保护
               随着网络的不断推广,在我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网络著作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且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
               (1)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发生的相互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
               (2)网络站点间发生的相互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
               (3)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的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服务商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地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电子商务专利保护
               电子商务专利的客体主要可分为电子商务技术和商业方法两类。电子商务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和经营系统、基础结构技术等,商业方法则包括网上购物方法、网上银行及促销方法等。
               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的立法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在互联网广泛性和开放性环境下专利的“新颖性”如何体现,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专利法案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经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第一个成功地建立电子申请系统并于1990年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专利文献无纸化将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
               商标权保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网络链接上的商标侵权。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因此,在网站设计时,相关图标的设计需注意避免商标侵权现象,不要随意采用别的网站或公司图标,否则容易陷入到商标侵权的知识产权纠纷之中。
               (2)网络搜索引擎上的隐私商标侵权。当网络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服务时,在搜索框中输入某个词或句子后,搜索引擎便会根据第三方网站内容与该关键词句的匹配度等因素以从高到低的顺序在页面上显示出相关的搜索结果。隐性商标侵权的特点是某个网页所有者将他人的商标置于自己的网页代码或者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系统关键词内,这样虽然用户不会在该网页上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前列。这种隐性使用他人商标、靠他人商业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网页的做法,往往会引发商标侵权的诉讼,在搜索引擎提供商所提供的增值服务或推广服务中,这种纠纷更为多见。如在网络用户使用谷歌法国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Louis Vuitton”所得到的搜索结果中,位于页面右侧“推广链接”标题下,曾经出现销售仿制路易威登公司商品的网站链接,于是路易威登公司便以侵犯商标权将谷歌(法国)公司告上法庭。
               (3)其他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账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这些也都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
               域名保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域名保护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合法的域名一旦注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正常注册他人商号、商标或其缩写,商号或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可提出异议,制止其注册。然而,在域名注册中先到先得的注册管理却导致了很多抢注现象的发生。在对域名的保护中,美国政府提出一种“域名服务于商标”的基本法律定位。互联网域名的最高管理机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在1999年就颁布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即UDRP仲裁机制,使知名品牌可以通过仲裁在很短时间内夺回自己的域名。UDRP仲裁适用于以.com、.net、.org、.biz、.info结尾的中英文域名。该仲裁机制明显倾向知名品牌。
               今后应当在有关贸易标志方面的各种法律规章如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应内容上做出扩大解释或补充规定,为域名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本知识点历年真题:
隶属试卷 题号/题型 题干 难度系数/错误率
   2015年下半年
   电子商务设计师..
   上午试卷 综合知识
第11题
选择题
(11)可以保护软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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