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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除了上班和做视频直播之余,还在淘宝开了个网店卖点自己视频的周边产品如舞蹈服装等,他女朋友有空了也帮他在微信上推销和销售这些商品。随着张某直播的粉丝越来越多,他们俩的网店生意也蒸蒸日上,有一个月营业额甚至超过7位数。有一天,同小区的一个大妈听说张某网店开的好,请他帮自己也开了一家网店卖卖自己做的手工刺绣。后来张某听说2019年元旦以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他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但是他的一个粉丝说个人的网店不需要,只有这些网络平台和平台上做B2B或者B2C的卖家以及有自建网站卖自家产品的企业才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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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张某粉丝的说法是否正确?本例中几个当事人是否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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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第二章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规范。其中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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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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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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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基本涵盖至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的所有经营主体。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经营者分为三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商家)以及通过企业自身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平台与商家的竞合)。根据这一规定,在上面案例中,所有的销售者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所不同的是,上例中提到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张某及其女友和大妈以及其他在平台上的卖家则属于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卖自家产品的企业则属于第九条第一款最后提到的“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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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既然以上所有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都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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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因此,在上面案例中的小区大妈的网店,如销售的手工刺绣件数少且金额不大,则可按照这里的除外条款,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而其他本案例中提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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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关系到主体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第二章中,除上述第十条规定的登记要求外,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行政许可的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要求、出具发票、公开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法律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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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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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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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公示义务,包括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并及时更新,营业终止信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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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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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向消费者提供非针对个人特征的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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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承诺或约定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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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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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障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用户注销(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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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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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上述法律义务条款,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规定范围比较广泛全面,涉及电信、纳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管理、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等多个领域。这次措施不但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市场秩序,而且电子商务法从两方面措施入手让国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一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使得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撑国家电子商务方面政策制定。二是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当信息发生变更时要求经营者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使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认可。电子商务经营将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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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一重要市场主体的各项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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