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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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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术语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表明国际贸易中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以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普遍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提供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减少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此后解释通则又多次修订,最新的版本是2011年开始生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被国际上认可的惯例性文件。作为一项惯例性文件,国际商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将通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此外,也有个别国家如澳大利亚等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公布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为国内法。一般来说,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不排除,又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一旦争讼,仲裁庭或法院就可援引某一公认的、被人们经常遵守的贸易术语规则作出处理。
        在一个具体合同中采用某国际贸易术语时,对其可修改和补充,但应注意不要改变贸易术语的特征和性质。此外,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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