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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权对软件的保护 >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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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了解
相关知识点: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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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以计算机软件中是否包含着“商业秘密”为必要条件的。而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知识、智慧、经验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本身就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即包含着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即使是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在软件开发中所形成的知识内容也可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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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包括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获取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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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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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的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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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合法掌握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的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他们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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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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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者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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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者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后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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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经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侵权者应当承担经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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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侵权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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