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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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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未规定对主体的行为能力限制,同时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1)公民。公民(即指自然人)通过以下途径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
        ①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软件开发者)。
        ②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自己享有。
        ③通过转让途径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软件权利的受让者)。
        ④公民之间或与其他主体之间,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作开发而产生的公民群体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成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
        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往往需要较大投资和较多的人员,法人则具有资金来源丰富和科技人才众多的优势,因而法人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重要主体。法人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一般通过以下途径。
        ①由法人组织并提供创作物质条件所实施的开发,并由法人承担社会责任。
        ②通过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
        ③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法人)发生变更而依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合作伙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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