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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软件著作权主体与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侵权责任、分析侵权行为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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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软件作品是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果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雇员时,如其开发的软件属于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该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若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其著作权就不属单位享有。如果该雇员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设备,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属于该雇员个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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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民在非职务期间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某项软件作品的开发单位,还是从事直接创作开发软件作品的个人,可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三条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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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不是执行其本职工作的结果。任何受雇于一个单位的人员,都会被安排在一定的工作岗位和分派相应的工作任务,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就是他的本职工作。本职工作的直接成果也就是其工作任务的不断完成。当然,具体工作成果又会产生许多效益、产生范围更广的结果。但是,该条标准指的是雇员本职工作最直接的成果。若雇员开发创作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则构成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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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如果该雇员在单位担任软件开发工作,引起争议的软件作品不能与其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有关,软件作品的内容也不能与其本职工作所开发的软件的功能、逻辑思维和重要数据有关。雇员所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其本职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则构成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第二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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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创作软件作品所使用的物质技术条件,即开发软件作品所必须的设备、数据、资金和其他软件开发环境,不属于雇员所在的单位所有。没有使用受雇单位的任何物质技术条件构成非职务软件著作权的第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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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进行本职工作以外的软件开发创作,必须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才能算是非职务软件作品,雇员个人才享有软件著作权。常有软件开发符合前两个条件,但使用了单位的技术情报资料、计算机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处理此种情况较好的方法是对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单位和雇员双方协商确定,如对于公民在非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的与单位业务范围无关的计算机程序,其著作权属于创作程序的作者,但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软件时,应当支付单位合理的物质条件使用费,如计算机机时费等。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按上述三条标准做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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