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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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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著作权法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1)计算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软件作品。
        (2)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文档一般以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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