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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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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通常是指由软件著作权人控制和支配,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述软件财产权:
        (1)使用权。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
        (2)复制权。复制权即将软件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权就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以提高、完善原软件作品的做法。修改权即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软件作品的权利。
        (4)发行权。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翻译权。翻译是指以不同于原软件作品的一种程序语言转换该作品原使用的程序语言,而重现软件作品内容的创作。简单地说,翻译权是指将原软件从一种程序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语言的权利。
        (6)注释权。软件作品的注释是指对软件作品中的程序语句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软件作品。注释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进行注释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作品的权利。
        (8)出租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9)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软件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照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10)转让权。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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