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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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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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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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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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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将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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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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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仍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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