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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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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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