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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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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标准的法律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为使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规定衔接,其范围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方面。
        (2)推荐性标准。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称为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由各方商定后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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