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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计算机系统基础知识 > 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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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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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软件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委托软件作品。委托开发软件作品著作权关系的建立,一般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订立合同而成立。委托开发软件作品关系中,委托方的责任主要是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并不直接参与开发软件作品的创作开发活动。受托方的主要责任是根据委托合同规定的目标开发出符合条件的软件。关于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根据该条的规定,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按以下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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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开发软件作品须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以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进行开发。因此,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应当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的,如事后发生纠纷,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仍应当根据委托开发软件的合同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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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在委托开发软件活动中,委托者与受委托者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对软件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则软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即属于实际完成软件的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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