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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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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如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公民的死亡,单位的变更,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以及人民法院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作出裁判等。软件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必然引起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变化。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作了一些规定。因计算机软件主体变更引起的权属变化有以下几种:
        (1)公民继承的软件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项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按照该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等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
        (2)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按照该条的规定,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单位发生变更(如单位的合并、破产等),而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仍处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可以由合法的权利承受单位享有原始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承受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成为该软件的后续著作权人,可在法定的条件下行使所承受的各项专有权利。一般认为,“各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3)权利转让后软件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4)司法判决、裁定引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因而在民事权利行使、流转的过程中,难免发生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标的物的民事、经济关系,也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争议和纠纷发生后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而产生软件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引起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因司法裁判引起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主要有4类:第一类是由人民法院对著作权归属纠纷中权利的最终归属作出司法裁判,从而变更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有归属;第二类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债务形成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如合同关系或者损害赔偿关系等),人民法院将其软件著作财产权判归债权人享有抵债;第三类是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软件著作权人履行民事给付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中,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软件著作财产权执行给对方折抵债务;第四类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被破产还债,软件著作财产权作为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构成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为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判决分配。
        (5)保护期限届满权利丧失。
        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限可以确定计算机软件的主体能否依法变更。如果软件著作权已过保护期,该软件进入公有领域,便丧失了专有权,也就没有必要改变权利主体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变更必须在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进行,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这也就是说,转让活动也不能延长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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