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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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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每件一百元或者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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