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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计算机系统基础知识 > 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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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著作权以及有关权益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侵犯著作权发生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权利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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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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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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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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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每件一百元或者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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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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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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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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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触犯刑律的,侵权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和二百二十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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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一旦知道了所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时,应当履行停止使用、销毁该软件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软件。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在知道所持有软件是非法复制品后继续使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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