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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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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使用权或使用许可权(视合同条款)后,可以对软件进行复制而无需通知著作权人,亦不构成侵权。对于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亦享有复制与修改权。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使用的需要将软件装入计算机,为了存档也可以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备份制品和修改后的文本不能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超过以上权利,即视为侵权行为。区分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的判别标准一般有:
        (1)软件作品是否合法取得。这是合理使用的基础。
        (2)使用目的是非商业营利性,如果使用的目的是为商业性营利,就不属合理使用的范围。
        (3)合理使用一般为少量的使用,所谓少量的界限根据其使用的目的以行业惯例和人们的一般常识综合确定。超过通常被认为的少量界限,即可被认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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