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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著作权软件侵权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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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明显区别于其他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它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性。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是指其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具有一定规模的软件的创作开发,一般开发难度大、周期长、投资高,需要良好组织,严密管理,且各方面人员配合协作,借助现代化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
        (2)依赖性。计算机程序的依赖性是指人们对其的感知依赖于计算机的特性。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一般都可以依赖人的感觉器官所直接感知。但计算机程序则不能被人们所直接感知,它的内容只能依赖计算机等专用设备才能被充分表现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
        (3)多样性。计算机程序的多样性是指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多样性。计算机程序的表达较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对象特殊,其既能以源代码表达,还可以以目标代码和微码等表达,表达形式多样。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存储媒体也多种多样,同一种程序分别可以被存储在纸张、磁盘、磁带、光盘和集成电路上等。计算机程序的载体大多数精巧灵便。此外,计算机程序的内容与表达难以严格区别界定。
        (4)运行性。计算机程序的运行性是指计算机程序功能的运行性。计算机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也就是说,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只能通过对程序的使用、运行才能充分体现出来。计算机程序采用数字化形式存储、转换,复制品与原作品一般无明显区别。
        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识别可以将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进行对比和鉴别,从两个软件的相似性或完全相同来判断,做出侵权认定。软件作品常常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不唯一性,即两个运行结果相同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后者不一定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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