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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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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权利人财产上的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侵犯计算机著作权以及有关权益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侵犯著作权发生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行政责任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每件一百元或者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触犯刑律的,侵权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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