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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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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的发展
               标准化是人类由自然人进入社会共同生活实践的必然产物,它随着生产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发生、发展,受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同时又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标准化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原始社会标准化,在第一次人类社会的农业、畜牧业分工中,由于物资交换的需要,要求一种公平交换、等价交换的原则,决定度、量、衡单位和器具标准统一,逐步从用人体的特定部位或自然物到标准化的器物。当人类社会第二次产业大分工,即农业、手工业分化时,为了提高生产率,对工具和技术规范化就成了迫切要求。
               (2)近代标准化,进入以机器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近代,科学技术适应工业的发展,为标准化提供了大量生产实践经验,也为之提供了系统实验手段,摆脱了凭直观和零散的形式对现象的表述和总结经验的阶段,从而使标准化活动进入了定量地以实验数据为基础的科学阶段,并开始推行工业标准化体系,作为提高生产率的途径。1926年在国际上成立了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ISA),标准化活动由企业行为步入由国家管理的状态,活动范围从机电行业扩展到各行各业,标准逐渐扩散到全球经济的各个领域,由保障互换性的手段,发展成为保障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贸易壁垒和提高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在1994年正式成立。
               (3)现代标准化,工业现代进程中,由于生产和管理高度现代化、专业化、综合化,这就使现代产品或工程、服务具有明确的系统性和社会化,一项产品或工程、过程和服务,往往涉及几十个行业和几万个组织及许多门的科学技术,从而使标准化活动更具有现代化特征。随着生产全球化和虚拟化的发展以及信息全球化的需要,组合化和接口标准化将成为标准化发展的关键环节;综合标准化、超前标准化的概念和活动将应运而生;标准化的特点从个体水平评价发展到整体评价、系统评价;标准化的对象从静态演变为动态、从局部联系发展到综合复杂的系统。现代标准化更需要运用方法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行为科学理论的指导,以标准化参数最优化为目的,以系统最优化为方法,运用数字方法和电子计算技术等手段,建立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技术现代化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标准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管理法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1963年4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编制了《1963—1972年标准化发展规划》。
               1978年5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标准总局,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同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以国家主席令颁布,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标准工作,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至1999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19 278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 653项(占国家标准的13.8%),推荐性标准16 625项,依法备案的行业标准30 000项(其中强制性标准约占10%);近9 000项地方标准和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约350 000项。基本形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衔接配套的标准体系。标准的覆盖已从传统的工农业产品、工程建设向看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与服务等领域扩展,同时在农业标准化、信息技术标准化、能源标准化以及企业标准化和消灭无标生产等项工作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标准化的定义
               标准(standard)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或公认机构批准,并以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以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标准化具有抽象性、技术性、经济性、连续性(又称继承性)、约束性、政策性等特性。
               标准化的范围和对象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有很多标准化对象在现代企业活动中的技术性、群众性、基础性都很强,也根本不能靠行政手段来解决。如: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式、尺寸;产品的性能、质量;包装的尺寸、材质、样式;零件、售后服务等各阶段的管理事项,等等。这些种类繁多的技术性、经济性、管理性的标准化对象,只有标准化才能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才能使企业活动纳入高效率的轨道。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
               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而达到的统一。没有统一,就没有所谓标准。“统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任何标准,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统一规定”。
               .同一功能的同一对象在同一范围、同一标准化级别上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编一个标准号,而不能制定出相互重复的两个或多个标准。
               .同一标准中统一规定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是一种或多种,如产品的分等分级、产品的参数系列等。
               .标准化的统一是相对的。
               .统一的内容和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标准化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最佳秩序是指一定环境、一定条件的最合理秩序。最佳秩序是企业进行高效率生产和管理的前提条件。标准化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企业中建立起最佳的生产秩序、技术秩序、安全秩序、管理秩序。企业每个方面、每个环节都应建立起互相适应的成龙配套的标准体系,就会使每个企业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井然有序,避免了混乱、克服了混乱。“秩序”同“高效率”一样也是标准化的机能。标准化的另一目的,就是获得最佳社会效益。一定范围的标准,是从一定范围内的技术效益和经济效果的目标制定出来的。因为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标准在技术上的先进性,还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
               因此,认真执行标准,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一些发达工业国家把标准化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获取利润、进行竞争的“法宝”和“秘密武器”。特别是一些著名公司,往往都建立了企业标准化体系,以保证利润和竞争目标的实现。
               标准化的过程模式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其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标准化活动过程一般包括标准产生(调查、研究、形成草案、批准发布)子过程、标准实施(宣传、普及、监督、咨询)子过程和标准更新(复审、废止或修订)等子过程。
                      标准的制定
                      这是标准化过程中重要的子过程。由于标准化对象不同,这个过程所包含的活动内容也略有不同。一般包括:制定计划(立项)、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标准生成阶段和标准发行、复审、废止或修订等后续阶段。
                      为了规范国际标准的产生过程,ISO和IEC发布了专门的导向性文件。我国还依据该导向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应该说在标准化过程中这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是清楚和明确的,这个环节既是政府资源投入的重点,也是关注(干预)的重点。
                      这个阶段发生的问题,有程序性的(如征求意见、审查等)问题,但更多的是实质性的,即标准的适用性、可行性、先进性方面的问题。
                      标准的实施
                      标准的实施过程包括哪些活动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有标准的宣传、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等项。有的标准由相关技术组织和管理机构组织宣传,有许多标准并不组织宣传。
                      在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是靠强制性的监督检查来推动的。对于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尚无有效措施。在发达工业国家,标准都是推荐性的,其实施的推动力一方面来自标准本身的科学性产生的信任,一方面来自产品认证。在这两方面我国都有一定差距。
                      标准的反馈
                      信息反馈是标准化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过程的终结,同时又是下一个过程的开始,它总结了前一个过程的经验和问题,并依据客观环境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提出标准修订的新目标,这是标准化过程永不停息的动力。
               标准化的级别和种类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标准为适应不同的要求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为便于研究和应用,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适用范围分类
                      根据适用范围分类,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项目规范。
                      (1)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字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是一个国家标准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国内各级标准必须服从且不得与之相抵触。如GB、 ANSI、 BS、 NF、 DIN、 JIS等是中、美、英、法、德、日等国的国家标准的代号。
                      (3)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泛指世界上按地理、经济或政治划分的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制定,并公布开发布的标准。它是为了某一区域的利益而建立的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的欧洲标准(EN)就是区域标准。
                      (4)行业标准:(Specialized Standard)由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又称为团体标准。如美国的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石油学会标准(API)、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英国的劳氏船级社标准(LR),都是国际上有权威性的团体标准,在各自的行业内享有很高的信誉。
                      (5)企业标准:(Company Standard)有些国家又将其称为公司标准,是由企业或公司批准、发布的标准,也是“根据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美国波音飞机公司、德国西门子电器公司、新日本钢铁公司等企业发布的企业标准都是国际上有影响的先进标准。
                      (6)项目规范:(Project Specification)由某一科研生产项目组织制定,并为该项任务专用的软件工程规范。如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软件工程规范。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照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参照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但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根据标准的性质分类
                      按标准化的性质分类,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订的标准被称为技术标准(Technique Standard)。标准化领域中需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订的标准被称为管理标准(Administrative Standard)。为协调整个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针对具体岗位的工作标准制定的标准被称为工作标准(work standard)。
                      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分类
                      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服务标准等。
                      .基础标准(Basic Standard),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
                      .产品标准(Product Standard),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特性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方法标准(Method Standard),以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以保护人和物品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为保护人的健康,为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Environment Protection Standard),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污染管理、监测方法及其他事项制定的标准。
                      .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为提高服务质量,使某项服务工作达到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类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可以把标准分为强制标准,暂行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强制实施的标准被称为强制性标准。暂行标准是由一个标准化团体暂时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文件,以使其作为一个标准,在应用中获得必要的经验。暂行标准一般应规定一个试行期限,试行期内达不到的某些要求和指标,可呈报有关部门酌情放宽执行。推荐采用,自愿执行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般是具有指导意义,但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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