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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了解
相关知识点:5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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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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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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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和植物新品种等,这些都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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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和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近年来,在一些国家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对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属于创造性成果权利,它们都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智力创造性。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是确定工业品外表的美学创作,完成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规定的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为识别性标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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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著作;讲课、演讲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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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智力成果可以同时成为这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和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在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果计算机软件自身包含技术构成,软件又能实现某方面的技术效果,如工业自动化控制等,则不应排除专利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科学发现也被列为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了科学发现权的法律地位,但很难将其归属工业产权或著作权。可见,新产生的一些知识产权不一定就归为这两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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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包括6点: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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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指的是智力创作性成果(也称为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的无形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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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重性。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例如著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所有人可以通过独自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而没有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而没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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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认性。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智力创作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以得到法律保护。例如,我国的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由专利局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又如,商标权的获得,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后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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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占性。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占性特征。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独立开发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可以说,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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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他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著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都给予保护,只保护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公民作品。同样,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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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可以根据其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延长权利期限,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的次数不限。如果商标权人逾期不办理续展注册,其商标权也将终止。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该秘密一旦被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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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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