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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路径: > 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权对软件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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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了解
相关知识点:5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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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是以知识创新开发产品,当知识产品进入市场后,则完全依赖于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应当把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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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为辅的趋势。例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用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不能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应在保护企业计算机软件成果知识产权方面实施综合性的保护,例如,在新技术的开发中重视技术秘密的管理,也应重视专利权的取得,而在命名新产品名称时,也应重视商标权的取得,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软件保护成果知识产权的一般途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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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知识产权是归企业还是制作、设计、开发人员所有,避免企业内部产生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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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对软件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对企业的软件产品或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以便把握市场优势。一旦发生企业“技术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则便于认定为技术秘密,依法追究泄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保护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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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靠专利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有相同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只有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才能获得专利权。企业的软件技术或者产品构成专利法律要件的,应当尽早办理申请专利权登记事宜,不能因企业自身的延误,造成企业软件成果新颖性的丧失,从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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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软件产品已经冠以商品专用标识或者服务标识,要尽快完成商标或者服务标识的登记注册,保护软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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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以起到公示的作用。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要求软件的独创性,并不以软件的技术水平作为著作权是否有效的条件,不能等到软件达到某种技术水平后再进行登记,若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抢先登记,则不利于企业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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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需要按照经济合同规范各种经济活动,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建立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外部的各种经济约束机制。从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来看,软件企业应建立以下各项合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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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合同。软件企业与企业职工、外聘人员之间应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应该就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建立劳动利益关系合同以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一些目前不宜马上实行劳动合同的单位,也通过建立或者健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过渡,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预防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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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件开发合同。软件企业与外单位合作开发、委托外单位开发软件时,应建立软件权利归属关系等事宜的协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开发各方面尚未开发的软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软件技术成果开发完成后的权利归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如果软件开发方在合作中发现了合同的缺陷,应及早对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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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软件企业在经营本企业的软件产品时,应当建立“许可证”(或是转让合同)制度,用软件许可合同(授权书)或者转让合同的方式来明确规定软件使用权的许可(转让)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清楚、不明确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条款无法界定而引发的软件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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