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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难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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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熟悉
相关知识点:3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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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称小发明)则因国而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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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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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属于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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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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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发现,即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但未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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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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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即以活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并以防病治病为目的,是医护人员的经验体现,而且因被诊断和治疗的对象不同而有区别,不能在工业上应用,不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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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动物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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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即用核裂变或核聚变方法获得的单质或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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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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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公开,但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仍然具有新颖性。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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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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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一项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前提是该项发明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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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不造成环境污染、能源或者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人体健康。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则不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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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和美观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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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一项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和依合同约定的情况。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不论专利申请权在哪一个时间段转让,原专利申请人便因此丧失专利申请权,由受让人获得相应的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可以被继承或赠与。专利申请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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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是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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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份申请一项发明”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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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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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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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一个必要程序是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公布申请),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专利局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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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布。”由此规定可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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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许多条款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者专利局所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或者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者导致有关权利终止后果。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最迟自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或者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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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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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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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变动(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后短期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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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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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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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理权。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等。专利权人有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和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两项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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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转移给非专利权人行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包括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部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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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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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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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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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查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我国专利法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时间)始于“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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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称为专利权终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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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声明放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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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年费。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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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权限制的种类包括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国家计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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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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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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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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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许可,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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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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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同时也不能再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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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权属。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没有对权属问题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发明创造仍视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仍然属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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